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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概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8-18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浏览次数:552
核心提示:近日,笔者参加了由KOICA(Korea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组织的韩国食品安全HACCP管理培训。在韩期间,与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厅食品安全局食品安全政策科、食品进口科、食源性疾病预防调查科、食品标准部的官员进行了广泛交流,并实地访问了韩国KFDA总部、KFDA

    近日,笔者参加了由KOICA(Korea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组织的韩国食品安全HACCP管理培训。在韩期间,与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厅食品安全局食品安全政策科、食品进口科、食源性疾病预防调查科、食品标准部的官员进行了广泛交流,并实地访问了韩国KFDA总部、KFDA首尔地方厅等韩国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通过沟通、交流和参观访问活动,较为全面地了解了韩国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制度。

    一、韩国进口食品/农产品安全管理现状

    韩国进口食品/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分别由两个政府机构负责,检疫工作全部由农林水产食品部(简称“MIFAFF”)负责,食品、农产品(不含畜产品)的检验工作由韩国保健福利家庭部下属的食品药品安全厅负责,畜产品的检验工作由MIFAFF负责。KFDA主要负责制定韩国食品、药品检验法律法规、检验方法及标准等,而其下属6个地方FDA则具体执行KFDA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二、韩国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程序

    进口商或最终使用者应在进口食品到达前5天向韩国地方FDA或国家检疫机关提交进口食品准许进口证书及相关文件资料,韩方工作人员将对进口商或最终使用者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其中包括审核进口食品的标签样本。

    货物到达口岸后,韩国地方FDA将对进口食品进行感官检查和实验室检查,首次进口食品均须进行实验室检测。此外,电脑系统还会随机抽取部分进口食品进行实验室检测,但不包括已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商品。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将允许进口并签发进口证书;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将由地方FDA通知申请者和地方海关,并对该批食品采取退运、销毁或改变用途等处理措施。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进口商可在两周内提出申诉,地方FDA将视情况进行再次抽样复验。进口食品进入市场后,地方FDA食品监察机构和地方食品安全机构还将在流通领域进行随机检查。

    此外,韩国将特殊功能食品定义为食品与药品之间的一类商品。如果是一般性功能食品,即以前有风险分析证实其安全性的,可以按普通食品进行检验;如果为新资源食品,就需要进口商向KFDA提供相关资料,经风险评估后方可进口。

    三、进口食品抽样及结果判定规则

    韩国对进口食品批批进行感官检验,每年进口食品抽样送实验室检测的比例平均为20%左右,而且首次进口的食品一般需进行全项目检验。如果该种进口食品历史检验记录良好,地方FDA将根据产品风险适当降低抽检比例,或者采取验证放行的方式;如果历史检验记录较差的话,地方FDA将会提高抽检比例。对于不合格进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地方FDA将会对其向韩国出口的同类食品实施为期一年的批批检验,而且其他公司生产的同类食品也会因为这类食品的整体抽样检验比例上升而受到影响。

    为保证本国民众食品安全,KFDA制定了较为详细的食品农兽药残留限量、重金属残留限量及其他安全性指标,所有国产及进口食品均须满足限量要求。对于未制订具体农药残留限量要求的农产品,KFDA也在《食品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参考规则:首先参考CAC(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无CAC标准的,参考同类农产品的最低限量要求。

    四、韩国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可供借鉴之处

    1. 建立进口食品预申报机制。今年7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明确提出“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资料。”如何对食品,特别是我国从未生产或进口过的食品实施检验,是当前需要我国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迫切解决的问题。或可借鉴韩国对进口食品实施的预申报制度,既可以提前掌握进口食品相关信息,判定其是否需进行首次进口安全性评估;也可缩短货物通关时间,节约企业经营成本。

    2. 完善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目前,国际上使用的农药品种(有效成分)数以千计,而我国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仅涉及农药品种136种(GB2763-2005),覆盖率极低。韩国制定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参考规则,日本也制定了极为严格的“一律标准”,即无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一律按照“0.01mg/kg”的标准进行判定。建议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尽快完善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在当前情况下可先参照韩国模式制订农药残留限量参考规则,即“首先参考CAC标准;无CAC标准的,参考同类农产品的最低限量要求”,从而扩大标准覆盖面,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食品拒之于国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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