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申良等生产、销售“毒腐竹”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5-12-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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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概要: 2014年1月7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申良、关参风、孙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在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鲁电水泥厂东南角出租厂房内,被告王申良、孙某夫妇在没有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关参凤等十几名工人非法生产腐竹,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增筋剂”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337.8367万元。